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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1-03-20 00:38:45 来源: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 作者:佚名

  青民社〔2021〕19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时间及范围

  年度检查时间: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

  年度检查范围:凡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主要内容

  社会团体202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履行登记(变更)事项、会议及换届情况、机构设置、党建、涉企收费情况、开展脱贫攻坚情况和重大活动开展申报等工作情况,社会团体的财务、接受捐助、公益慈善等管理情况。

  三、年度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统一身份认证。各社会团体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qhsgj.gov.cn),按照“通知公告”中《青海省统一身份认证操作问题通知》要求,完成本单位统一身份认证工作(若已完成,请忽略此项)。

  (二)年度工作报告书。各社会团体打开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在“网上办事”窗口点击“青海省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入口”,选择社会组织用户登录,点击“下一步”,选择法人登录,输入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如登录不成功,请按照第一步要求进行统一身份认证),选择菜单栏中“年检管理”业务,新增并填写2020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书》等资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写并上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为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不会操作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的老年人,可在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办事指南”中下载,填写并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或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年度工作报告书》。待年检资料提交齐全后,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指导或帮助,完成年检系统填报。

  (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社会团体持本单位的2020年度财务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到年检管理系统。

  (四)材料报送。各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两份)和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参加初审后,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社会团体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省民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度检查有关财务审计的要求

  社会团体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中除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及业务活动表等内容外,还应体现以下内容:

  1.《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规范(试行)》中要求审计的内容;

  2.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3.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情况;开展培训、咨询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支情况;

  4.会费的档次、额度以及收支情况:包括每个会费档次与上年同比增减金额和百分比;是否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等事段;

  5.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列举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列举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五、年度检查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四)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信息公开中的“年检年报”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相关要求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接受年检是每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各社会团体报送纸质版资料时须提前电话预约,并务必佩戴口罩,配合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出现大量人员聚集。

  七、问题咨询

  年度检查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地  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9号省民政厅15楼1504室;

  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551-65350880/65350890/65350885根据提示音按4,徐永阳18556516519;

  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971-6104757/6106760。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3月4日


原文链接:http://mzt.qinghai.gov.cn/qhsgj/webinfo/news/t/2021-03-09/2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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