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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19 22:04:06 来源:上海社会组织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设目的)

  为了加强和完善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重点解决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信息不对称、相互难对接等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市委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在本市探索建立信息充分、多方参与、使用便捷、全市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条(平台功能)

  供需对接平台主要发挥以下功能:第一,供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自行发布、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更好进行供需对接;第二,在信息充分公开的基础上,打破部门、区域之间的壁垒,促进社会组织公平竞争;第三、全景呈现全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开展情况,为优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工作定位)

  本平台定位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组织服务供给信息的集中发布入口,不替代现有的各级、各类政府采购相关平台,不替代现有的各类线下服务和供需对接功能。平台与本市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相互错位、信息共享,凡是按要求纳入本市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的项目,不必再将项目在本平台重复发布。对已建成的类似系统和平台将主要采取后台数据链接或信息抓取的方式进行整合。尚未建成此类平台的区和部门,统一使用该供需对接平台。

  第四条 (使用要求)

  为了充分发挥平台的功能,供需对接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对各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任务的督办和考核。

  (一)应上尽上。购买主体在本平台发布的需求信息为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优先面向社会组织进行购买的(含不限制社会组织参与的)、面向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包括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以及补贴、资助类项目。

  (二)各负其责。各级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自行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平台只对项目信息的完备性进行监测和维护,不对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三)及时有效完备。购买主体应在每年4月底前,在平台上集中发布当年拟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服务项目、通知或公告。年度如有新增购买服务项目,应在接到项目预算批复后,于二十日内在平台上补充发布项目信息。信息发布后,因实施条件等原因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平台取消或调整。购买主体在确定承接对象和绩效评价结束后,还应在平台上及时补录承接社会组织名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负责供需对接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全面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供需对接平台总体设计、整体开发及系统维护。

  (二)负责指导、服务、督促市级购买主体及各区民政局按要求及时在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

  (三)负责《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的编制及发布工作。

  (四)负责做好市级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各区民政局平台使用方面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发布市级有关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通知、公告及政策法规等。

  (六)负责供需对接平台相关数据的汇总梳理、统计分析,为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是区级购买主体、社会组织在供需对接平台上发布信息的牵头管理单位,承担平台区级管理员职责,负责全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

  (一)负责为区级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有效使用供需对接平台提供技术指导。

  (二)负责指导、服务、督促区级购买主体以及各街镇按要求及时在平台发布需求信息。

  (三)负责《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本区社会组织的征集、审核以及向市民政局的报送工作。

  (四)负责做好供需对接平台相关数据的汇总梳理、统计分析,为优化本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提供参考。

  (五)负责做好区级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平台使用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本区有关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通知、公告及政策法规等。

  第七条(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负责在平台上发布本单位购买服务的需求信息、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名称信息和绩效评价信息,对承接效果良好的社会组织进行推荐,并负责发布本业务条线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通知、公告及政策法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

  本平台合格的承接主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且不在严重失信名单中的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可在平台上发布希望获得政府购买的项目信息,并可根据《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的有关要求,通过平台进行自荐。

  第三章 平台使用

  第九条 (平台架构)

  平台设有“我要购买服务”,“我要提供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主板块和“政策法规”、“公示公告”、“资料下载”、“友情链接”辅助模块。

  第十条 (平台访问)

  平台搭建在上海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网址为:http://shst.mzj.sh.gov.cn/gxptindex/dex.html

  第十一条(登录要求)

  平台采用“上海市社会组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使用的法人一证通登录。非该系统用户可以通过向市、区两级平台管理员申请开通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未经登录,普通访客不能发布项目信息,只能概览平台部分内容。

  第十二条(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发布)

  购买主体登录系统后,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发布拟向社会组织购买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类别、服务对象、联系方式、对社会组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发布)

  社会组织登录系统后,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发布可以提供服务的项目信息,包括:社会组织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简介、联系方式等。曾被政府购买过的项目还需补充购买方名称、购买金额、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项目对接)

  平台不提供线上采购服务,供需双方通过对方在平台发布的联系方式开展线下对接。

  第十五条(择优推荐)

  市民政局通过编制《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择优推荐一批有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提供给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时参考。社会组织可从平台上已发布的项目中,挑选1至2个最能代表机构特色及优势的项目作为佐证,附加盖公章的《购买主体推荐意见表》,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自荐。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组织自荐材料后,经必要程序和审查,在本平台上集中发布《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原则上目录每年发布一次,目录编制工作的启动时间及要求,以市民政局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平台维护

  第十六条(信息维护)

  本平台发布的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平台管理方、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共同做好相关信息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工作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部门内部工作事务不得在平台上发布。

  第十七条 (失信责任)

  社会组织自行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社会组织发布虚假、夸大信息的,将被纳入本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作为失信行为管理,并作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结论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平台委托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发布信息进行内容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组织和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社会公众可通过上海民政服务热线962200和联系邮箱进行咨询,也可在平台“留言区”留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st-tzgg-tz/20200806/de1517cd7b304b1cb9d5d7f07a77f3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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