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4〕3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等规定,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低养育标准
(一)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85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38元。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同步提标。
二、资金筹集渠道
省和市县按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定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最低养育标准的要求,确定本地具体发放标准,并每1-2年提标1次。
(二)各地要认真执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规范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发生“应保未保”情况。
(三)各地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统筹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资金,全力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同时,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要及时录入救助信息系统,确保资金支出与民政部门实际发放数据一致。
(四)《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2〕5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411/t20241122_8999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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